此次出台的《商业零售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促销商品时,应当准确注明每件促销商品具体的价位或折扣率,不得使用××元起、××元至××元、××折起、××折至××折等笼统标注;商品上印有建议零售价格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建议零售价格作为标价签使用;以降价、打折,或宣称店庆价、节日价、特惠价、特供价等名目促销商品,必须使用商品降价签。《规定》还明确促销活动中不得使用最低价、最惠价、惊爆价、跳楼价等无从比较或不确切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取低标高结、一货多签等方式销售商品;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经营者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不得将没有成交的原标示价格作为原价宣称降价、优惠、打折进行促销。经营者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规定》自9月20日,也就是今天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