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企业不裁员返还失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0-02-12 10:33:27 来源:石家庄日报

2月10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石市将开展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工作。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3.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缴;

2.提供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按照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待省人社厅明确认定条件后执行。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申请时间:自本文件印发之日(2月10日)起至12月31日。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河北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报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经市级人社部门批准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社部门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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