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动省会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快速发展,市住建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全力攻坚,创新举措、完善机制,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出台了《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石家庄市推进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针对专项资金使用、新建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闲置住房改造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近一个月来,石家庄市连续出台四个关于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的文件,可见今年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范围之广、决心之强、力度之大。
《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27条,遵循公平公正、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意在充分利用好年度8亿元中央奖补资金,细化了新建、改建、盘活租赁房源奖补标准,通过提高租赁企业备案、运营奖补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推动省会住房租赁市场取得长足发展。
《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共19条,针对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从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确权登记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共22条,针对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进一步明确了商业、工业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造范围、必备条件以及申请流程。
《石家庄市推进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除了对实施主体、改造条件、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外,还印发了《闲置住房改造用作租赁住房装修指导标准》,从供水供电、卫生间防水,以及生活品配备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政策会随着市场的需求不断完善。”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付庆文表示,今年市住建局将全力做好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在完善体系、保障供给、规范运行上下功夫。
各县(市、区)咨询电话:桥西区88870086、裕华区86578264、长安区86252962、新华区86952635、高新区85095403、鹿泉区82188377、栾城区85539311、正定新区83503802、藁城区88195107、井陉矿区82074419、新乐市88650302、晋州市84324744、正定县85175266、赵县84922260、井陉县82022993、元氏县86530160、深泽县83523005、高邑县87585006、赞皇县84221716、平山县82898304、无极县85585191、行唐县82981067、灵寿县82521949、循环化工园区88080986。
关于《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答疑
(一)问:哪些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答:1.新建租赁住房: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园区、厂区、大中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自有土地建设并对职工出租的租赁住房项目。
2.改建租赁住房:符合改建(造)办法要求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项目。
3.盘活租赁住房:符合盘活办法要求的闲置存量住房项目。
4.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以及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5.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支持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6.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构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机制:租赁住房发展基础性工作及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提高住房租赁备案率。
7.其他与租赁住房发展的相关支出。
(二)问:新建租赁住房怎么奖补?
答: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采取建设成本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不超过贷款期利息的30%。选择其他方式支持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享受项目资本金补助和建设成本补助。新建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资金,经符合规定的第三方评估后,按照试点项目工程进度节点发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发放50%,项目主体封顶后发放3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发放20%。
(三)问:改建租赁住房怎么奖补?
答: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上述新建租赁住房补贴比例标准。其中:
1.非住宅改建项目: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8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0套(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2.住宅改造项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5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0套(间)。通过审核认定,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四)问:盘活租赁住房怎么奖补?
答: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盘活存量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的,企业持有房源不少于1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按最高300元/套(间)进行奖补,一年内不得重复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奖补范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
(五)问:住房租赁房源备案怎么奖补?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等提供居间服务的市场主体,在石家庄市租赁信息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按照不超过1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备案奖补。试点期间每套(间)房屋每年只能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
(六)问:租赁企业运营怎么奖补?
答:奖补范围重点支持自持租赁住房的重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或受托运营期限10年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慎对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奖补,原则上不得补贴运营不满1年的轻资产类企业。
奖补标准为: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1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0.1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5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10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0.6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七)问:租赁住房信息化及数据库建设怎么奖补?
答:与市租赁信息平台互联的信息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全国性信息平台每家奖补不超过20万元,区域性信息平台每家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八)问:哪些项目不能申请专项奖补资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1.未纳入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2.存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投诉率较高、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3.年租金涨幅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4.产权有争议、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安全、质量、消防不达标的房屋等。
5.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以及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6.连续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7.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适宜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九)问:如何申请奖补资金?
答:1.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写资金奖补申请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依规受理。申报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多头申报补助。
2.初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经辖区政府认定盖章后,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拨付依据。
4.结果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金。
5.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转辖区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项目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专项资金使用资格。
关于《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的答疑
(一)问: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保障?
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规划审批工作,对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在商品住房供地时,负责落实住建部门提出的“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要求,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当居住用地上土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其中之一与历史最高价持平时,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
(二)问:新建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哪些?
答:新建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盘活工业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新建人才住房以及通过购买等方式筹集。
租赁住房供地应优先选择产业园区、教育科研聚集区、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商务集聚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
支持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单体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经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出让方式建设租赁住房。
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公开出让、协议方式出让,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根据住建部门意见,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户型面积、自持等相关要求。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装配制造基地、职教园区等产业集中的园区,可以由管委会统一集中建设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居住需求。
(三)问:建设职工宿舍可以作为租赁住房使用吗?
答:可以。占地面积(含分期建设项目)10公顷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可以由15%提高至30%,在总规模不突破城市规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前提下,可用于建设成套单元式职工宿舍,作为租赁住房使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建设的职工宿舍必须满足环评、安评等相关要求,户型及面积需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建成后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四)问:新建租赁住房对房屋面积有要求吗?
答:有。享受市级以上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租赁住房新建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小于60%,自持年限不少于10年。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需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五)问:新建租赁住房在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时有何要求?
答:新建租赁住房在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时,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租赁住房性质、自持年限及相关限制信息。自持年限内未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转让和抵押。
关于《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的答疑
(一)问:哪些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答:改建租赁住房范围为闲置的办公、商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
(二)改建主体和运营主体有何要求?
答:改建主体应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
运营主体应为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
同时,改建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运营等环节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三)问:改建租赁住房有哪些要求?
答: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不改变用地规划性质、容积率、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改建房屋应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存在查封、权属争议等限制交易的情况,已完成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改建的书面证明材料。
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问:如何申请改建租赁住房补贴?
答:改建租赁住房补贴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改建项目书面申请、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诚信申报承诺书。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房屋权利人同意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4.项目改建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拟改建利用建筑和所在宗地的性质、功能用途、权属、面积,以及改建建筑设计方案(附相关的平面图纸)、改建后的具体用途、改建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等。
(五)问:改建租赁住房需要运营多少年?
答: 改建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
关于《石家庄市推进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答疑
(一)问:闲置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有哪些要求?
答:闲置住房改造实施主体,必须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住建部门进行开业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住房租赁”有关的字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并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社会信誉良好。
(二)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改造的住房须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交房通知书、征收安置协议+交房通知书),共有产权的房屋须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证明。
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三)问:闲置住房改造对装修有什么要求?
答:1.不得改变原房屋主体及内部结构安全,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不得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客厅、餐厅、过厅不得进行隔断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3.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4.不改变、不遮挡原房屋消防设施,设置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消防指示标识等。
(来源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编辑:任丽鸽